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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师范学院大宗项目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1-10-15 [来源]:admin [浏览次数]:

淮阴师范学院大宗项目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院大宗项目采购程序,维护学院利益,保证项目质量,进一步节约教育经费,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招标范围与信息公告

第一条 凡大宗项目采购原则上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大宗项目采购系指:5万元以上建筑材料、教学仪器设备和一般设备的采购;10万元以上基建维修项目和单项工程;其它达到一定数量、金额的物资采购。

第二条 招标单位在招标文件出售前(不少于7日),应将招标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在全省招标的,信息发布在《扬子晚报》上;在淮安市招标的,信息发布在《淮安日报》、《淮海晚报》上或在电视台打字幕广告;采用邀请方式招标的,信息在校内外一定范围内发布(50万元以上基建项目信息发布按淮安市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公开招标信息应当公告以下事项:

(一)招标单位名称;

(二)标的名称、用途、数量、基本技术要求和交货日期;

(三)开标时间与地点;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投标截止日期;

(五)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方法;

(六)联系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及传真号码;

(七)其它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二章 招 标

第四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我院采购部门为招标人。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标领导小组,组长由院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院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由院使用单位及监察、审计、财务部门负责人及招标评委库有关人员组成,对技术含量较高的物品采购,聘请2—3位专家参加评标工作。

第六条 由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三)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方法;

(四)标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要求;

(五)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六)投标保证金的要求;

(七)交货、竣工以及提供售后服务的时间。

第七条 招标文件出售前,必须经学院合同审核小组批准;可以编制标底的招标项目,由招标人负责编制标底或由招标人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

第八条 招标文件中应针对标的具体情况,主要采用以下评标方法:

(一)打分法。即由招标人制定评标因素(如价格、质量、信誉、服务等)和相应的加权分值;招标领导小组每位成员分别对每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评价、打分;汇总计算领导小组成员对某个投标人的打分,给出每个投标人的分值。

(二)最低投标报价法。最低投标报价法指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此种办法一般适用于标的物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它物品关联度不强的招标。

如招标领导小组成员一致认为最低投标价或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所报价格低于生产成本,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时,领导小组有权通知投标人限期进行解释。如投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解释或所作解释不合理,领导小组取得一致意见后,可确定该投标人不能中标。可将第二个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作为报价最低的投标。如第二个投标人有上述情形,则以此类推。

第九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的答疑会。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截止日,不得少于5天。

第十二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时,应当在招标通告和投标邀请函规定投标截止时间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此变更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完全响应。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第十五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之间不得串标,对有故意抬标或者压标行为的标书,招标领导小组有权将其作为废标处理。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八条 开标原则上应当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第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开标前,必须宣布本次评标办法;招标人、学院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开标会;根据情况,也可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会。

第二十条 开标时,由院招标领导小组通报招标前期工作情况。由监察处代表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第二十一条 招标领导小组工作程序:

(一)先就所有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完全响应进行审查,确定合格投标人;然后采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所列的评标方法,从合格投标人中评出中标候选人。

(二)招标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可组织职能部门、使用单位和监察处等有关人员(必要时可请1-2位专家参加)对招标项目进行考察调研,并形成书面考察意见。

(三)评标结束后,由招标领导小组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经所有评标成员签字后,方为有效。

(四)招标人根据领导小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

(五)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六)50万元以上基建项目中标人的确定按淮安市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七)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所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签订合同前,招标人应将合同内容送院合同审核小组审核确认。合同审核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体对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所节约的资金实行奖励措施,奖励给招标人的金额为:中标价格与投标人投标平均价之间差额的2%—5%;每年视具体情况经审计后确定。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如下招投标纪律:

(一)招标人不得将本办法规定的招标范围内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开标前,招标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人数;

(三)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四)招标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对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在开标前不得对外泄露;

(五)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私下接受投标人馈赠,参加投标人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如有违反上述条款或给学院造成损失的,除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及组织处理外,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串标及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的单位(个人),一经查出,严格按照合同处罚,并禁止其再参与我院的一切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凡涉及大宗项目采购的,均应按照本办法执行;校办企业、后勤服务总公司、饮食服务总公司的大宗项目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今后校办企业如改制,则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改制后的企业履行监控职能。

第二十六条 以往相关文件若与本办法有相悖之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