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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师范学院设备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1-10-15 [来源]:admin [浏览次数]:

淮阴师范学院设备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对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根据《淮阴师范学院大宗项目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设备采购管理是学院资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其宗旨是依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保证适时、优质、保量地采购和供应各方所需的设备,充分发挥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以促进学院教学、科研、基本建设及其它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设备采购应坚持以下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广泛参与民主决策的原则;质量价格比最优化的原则。

第二章 设备采购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第四条 学院设备采购业务工作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负责,设备采购与维修中心承办。

第五条 对总金额在5万元以上(单台件在1万元以上)的设备采购成立大宗设备采购工作项目领导小组,由院分管领导、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计处、财务处、监察处及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组长由院分管领导担任,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人为副组长,负责设备采购的论证、考察、招投标工作,对招投标中的重大决策,必须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三章 设备采购程序及方式

第六条 使用单位须根据学院设备管理有关规定,按年度或学期将需购设备项目计划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并注明需购设备名称、规格、数量、用途等,项目计划获学院批准后,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统筹兼顾、轻重缓急、合理安排、保证重点的原则,编制《设备采购计划执行进度表》。

第七条 经费已落实的零星应急采购项目需如实填写《淮阴师范学院物品申购单》,经审批后,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采购。

第八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有“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并必须落实房屋及相关环境条件。

第九条 设备采购方式以招投标为主,市场直接采购为辅。

大宗项目必须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采购。总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零星设备采购项目(批量采购、分批实施的不在此列),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可采用市场比价采购。

第十条 大宗项目的采购

(一)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应通过报纸、电视或其他新闻媒体,于招标文件出售七日前发布招投标信息,并将联系厂家情况向项目领导小组汇报。

(二)领导小组确定招投标单位,正常情况下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三)领导小组决定是否需赴投标单位或用户考察评估,考察后填写《考察评估表》,形成考察意见。

(四)领导小组组织召开评(议)标会议,根据《大宗项目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形成评标意见,集体确定中标单位,并填写《会议纪要》备案。

(五)设备采购招投标其他有关事项按《大宗项目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零星设备的采购

总金额在5万元以内1万元以上的设备采购项目(批量采购,分批实施不在此列),在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使用单位及监察处在市场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三家以上供应商询价、压价以后形成意见,决定供货单位。1万元以下零星设备采购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在对供应商询价、压价后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处长决定供货单位。

第十二条 签订合同

(一)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应按照合法性、严密性、平等互利性的原则与中标人或供货人进行谈判,形成合同草案文本。

(二)5万元以上的设备采购合同,必须报院合同审核小组审核。5万元以内的设备采购合同,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

(三)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将审核后的合同文本报院分管领导审批。

(四)合同签订:合同正式文本由院长或委托人代表学院签订,院合同审核小组加盖“淮阴师范学院合同专用章”,方可生效。合同一式四份,签约双方、院财务处、合同审核小组各一份。

第十三条 合同履行

(一)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应加强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必要时应对供货厂家生产情况或供应商所供设备的准备情况进行检查。

(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应牵头组织由使用单位及审计、监察部门参加的验收小组,负责所购设备的验收工作。验收人员在验收报告上签署验收合格意见后,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方可通知财务处按合同及财经制度付款。

(三)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应组织原参与采购项目验收部门在合同规定期间内对采购物品使用情况进行质量跟踪检查,形成书面意见并签字。没有质量检查合格意见的,财务处不付其预留质量保证金。

(四)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应将采购项目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有关文件、证件、合同及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五)有关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由使用单位、部门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合同变更及纠纷的处理

(一)我方提出合同变更的,由提出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申请,详细说明理由,依原合同签定程序,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相关单位参加,负责与生产厂家(供货商)谈判协商解决。

(二)生产厂家(供货商)提出合同变更的,需书面详细说明理由并交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依原合同签订程序,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负责,相关单位参加,讨论决定。

(三)发生合同纠纷时,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参加,与生产厂家(供货商)谈判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的,交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

第四章 设备采购纪律

第十五条 采购工作人员应自觉执行下列采购纪律,如有违反或给学院造成损失的,除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及组织处理外,还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设备采购工作应严格遵守采购工作原则,按照有关采购程序进行,主动接受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

(二)设备采购工作应强化责任制,操作过程中产生的文件等归档资料,参加决策及操作的人员必须签字或盖章。

(三)设备采购工作人员不准“吃、拿、卡、要”,如由接受供货单位的礼品或礼金要如实上交监察处。

(四)设备采购工作人员不准私下与厂家联系、接洽,不得擅自定价、购买设备。

(五)设备采购工作人员不准泄漏如招标标底等保密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一般设备、教学科研设备等类别的采购,按此办法执行;工程建设、基建维修、水电维修等校园服务项目以及饮食服务项目的采购,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不具备招投标条件的采购项目可采取竞价采购,但应履行一定的申报程序,填报“竞价采购申报表”并由院分管领导审批,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采购,否则财务不予付款。

第十八条 以往相关文件若与本办法有相悖之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